【经典案例】
夏女士年近五十,结婚二十多年来,丈夫在外事业有成,子女长大成人,家人其乐融融。后来,夏女士发现丈夫有婚外情,丈夫也承认了。夏女士气之下到法院起诉,要求与丈夫离婚,以解除精神上的痛苦。为此,夏女士在起诉书中对于财产及赔偿等问题都没有要求。离婚后,夏女士越想越不是滋味,想起二十多年来自己对家庭的付出,想起自己精神上受到的打击,决定不能这样便宜丈夫。于是,她第二次走进法院,要求前夫赔偿精神损失。
【法槌定音】
按《婚姻法》规定,离婚案中,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本案中,夏女士作为无过错方,有权要求丈夫进行精神赔偿或是物质赔偿。但根据有关规定,符合《婚姻法》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可以在离婚后1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夏女土作为原告提出离婚,就损害赔偿问題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起,而不能在离婚后提起。夏女士在离婚时只想尽快解脱痛苦,而没有考虑其他要求,没有要求损害赔偿,结果丧失了自己应有的权利。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夏女士的诉讼请求。
【法律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适用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一)》)第30条第1项规定,符合《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第2项规定,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据此,本案中,夏女士作为原告的无过错方提出离婚,就损害赔偿问题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起,而不能在离婚后提起,故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了夏女士的诉讼请求。
【法条链接】
《婚姻法》第4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适用问题的解释(一)》第3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