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2005年8月,刘某无意中听说养育了20年的儿子是妻子王某与李某私通所生,遂质问李某。李某承认并写下一份赔偿协议,承诺在10天内一次性支付给刘某补偿费40万元。但事后李某一直未履行协议,刘某将其诉至法院,要求获得精神赔偿15万元。在法庭上,王某承认孩子确实是自己与李某所生。但李某却拒绝赔偿,并反对做亲子鉴定。☆法槌定音法院审理认为,从李某写下赔偿协议同意支付补偿款一事可以看出,他当时对刘某主张的事实是认可的,且其坚决不同意做亲子鉴定,可以推定孩子确为李某与王某所生。2006年10月,法院以李某行为给刘某造成极大痛苦为由,判决其应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6万元。
【法律解析】
本案中的李某承认刘某养了20年的儿子是与刘某的妻子王某私通所生,并写下赔偿协议,但却不愿意履行协议,坚决不同意做亲子鉴定。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75条规定,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故法院推定孩子确为李某与王某所生,并判决李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6万元。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5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