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胡某是个工人,家有妻子和女儿,生活美满,但是爱好拈花惹草的胡某并不满足。一次偶然的机会,胡某与外地在蚌埠务工离婚不久的陈某邂逅了,并且萌生了这段本不该有的孽情。胡某告诉陈某自己离异未婚,愿与陈某共结连理。或许是由于同病相怜,陈某没有多加思考就同意了,2003年8月两人在城郊结合部租个农家小院过起了夫妻生活。2004年5月,儿子胡某某出生了这使已有一个女儿的胡某喜出望外,对陈某母子倍加呵护,陈某也沉浸在幸福之中。然而好景不长,纸终究包不住火,胡某的婚外情被妻子发现了。权衡之后,他选择了回家,为了给陈某母子一个交代,胡某再编了一段谎言,说自己工作变动要到外地驻勤,不能经常回来,每月给陈某母子600元生活费。仅持续了4个月,陈某母子就再也没见到胡某和他的600元钱。陈某找到了胡某的工作单位。事情真相大白之后,陈某痛恨自己再次草率对待感情的同时,也为胡某某的生活费深感发愁。为讨公道,2005年10月,陈某以儿子胡某某的名义将胡某告上了法庭,要他承担起抚养儿子的责任。胡某在法庭上为自己百般推脱,甚至不承认与胡某某有亲子关系。陈某要求做亲子鉴定,法院依法委托安徽司法鉴定中心对胡某与胡某某有无亲子关系进行了鉴定,经鉴定,胡某与胡某某亲子关系的可能性在999%%以上。
【法槌定音】
法院认为,经鉴定胡某与胡某某系亲子关系成立。2005年12月22日,法院以亲子鉴定结论为依据,判令胡某每月给付非婚生子胡某某抚养费350元直至胡某某18周岁
【法律解析】
本案中,有妻之夫的胡某与陈某婚外同居,生下儿子胡某某,陈某要求胡某支付胡某某抚养费,胡某不承认与胡某某有亲子关系,经鉴定,胡某与胡某某亲子关系成立。根据《婚姻法》第25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据此,法院判令胡某每月给付非婚生子胡某某抚养费350元,直至胡某某18周岁。
【法条链接】
《婚姻法》第25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