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2001年,钟某与1984年10月28日出生的袁某办理结婚手续,因袁某未到法定婚龄遭当地有关部门拒绝。后钟某将袁某出生时间改为1981年3月28日,并于2001年5月28日办理了结婚登记。2003年5月20日,袁某遭遇车祸身亡。钟某领取赔偿款34600元后,仅将其中1.5万元给了袁某父母。袁某父母将钟某告上了法庭。
【法槌定音】
法院审理认为,钟某虽与袁某办理了结婚登记,但因登记时袁某不满20周岁,未到法定婚龄,故该婚姻关系无效。袁某的车祸赔偿款是对其亲属的经济补偿和精神抚慰,依法应赔给袁某父母,钟某受领并占有该款无法律依据。2004年3月,法院依法判决这位女婿将这笔赔偿款还给岳父母。
【法律解析】
我国《婚姻法》第6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②0周岁。晩婚晩育应予鼓励。同时第10条规定,未到法定年龄结婚的,婚姻无效。本案中,钟某与袁某办理结婚登记时袁某不满20周岁,至此仍不满20周岁,因此该婚姻关系无效。而袁某的死亡赔偿金是对其近亲属父母、配偶、子女的经济补偿和精神抚慰,钟某受领并占有该款无法律依据。故法院判决钟某将这笔赔偿款还给袁某的父母。
【法条链接】
《婚姻法》第6条、第1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