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王家有两个女儿,1997年妺妹王某与李某结婚,李某婚后与岳父岳母共同生活,并为二老养老送终。王家二老相继去世后,按照民间风俗,李某以“养老女婿”的身份为两位老人办理了丧事,并以“孝子”的身份为两位老人“摔老盆”,按当地风俗,李某与“儿子”并无二异,可以与儿子拥有同等继承权。2012年,两位老人留下的4间平房因旧城改造拆迁,获得总面积为200余平方米的住宅和商铺及各项拆迁费用1万余元。为争遗产,姐姐王某某便将妹妹王某告上法庭,请求法院确认自己享有拆迁补偿二分之一的权利。☆法槌定音法院审理认为,乡规民约在农村占有与法律相当的重要地位。上门女婿虽然不是法定继承人,但依当地风俗以“孝子”身份为二老养老送终,也应适当作为遗产划分的考虑因素。2013年5月,法院结合民俗、巧用法律,依法判决姐姐王某某继承遗产份额的四分之一,妹妹王某继承遗产份额的四分之三,从事实上肯定了上门女婿李某的继承权利,从而使该案得以圆满了结。
【法律解析】
《继承法》第13条第3款规定,对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本案的焦点在于,李某虽属于王家按民间风俗招的上门女婿,但其并非法定继承人,完全不考虑当地风俗习惯有违公序良俗,但化解上门女婿在法定继承问题上的尴尬又必须有合理的法律依据。本案中虽姐妹俩有同等继承权,但妹妹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理应多分遗产,并且妹夫作为上门女婿依当地风俗以“孝子”身份为二老养老送终。乡规民约在农村占有不亚于法律的重要地位,也应适当作为遗产划分的考虑因素,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
《继承法》第13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