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2004年2月,余某与妻子李某因感情不和离婚,儿子李某某随同李某生活。2008年12月,歹徒苏某将李某某绑架,潜入李某家威逼其交出存款2万元。李某拒绝并与苏某搏斗,被苏某杀害。次日,苏某将年仅8岁的李某某杀害。李某的父母料理好女儿及外孙的后事后,将李某遗留的房屋出租。余某提出享有8岁儿子的遗产继承权,遭到李某父母反对。2010年7月,余某将李某的父母告上法庭。
【法槌定音】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先于儿子李某某一天死亡,李某某及李某的父母为遗留房产的同一顺序继承人,均有继承李某遗产的权利,而李某某还未来得及接受遗产就死亡,其所应继承的遗产份额,应转由其父亲余某继承。2010年11月,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李某遗留的房产归李某的父母所有,李某的父母支付余某各项补偿款5万元。
【法律解析】
本案中,原告余某与前妻李某离婚后,其儿子李某某随母亲李某生活。母子在家被歹徒绑架先后杀害,遗留住房一套。从表面上看这套房产属李某,8岁儿子李某某没有产权,而余某不能继承遗产,儿子李某某可以继承母亲遗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2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移转给他的合法继承人。本案中的李某先于儿子李某某一天死亡,李某某及李某的父母为遗留房产的同一顺序继承人,均有继承李某遗产的权利,而李某某还未来得及接受遗产就死亡,其所应继承的遗产份额,应转由其父余某继承。当然,如果是余某的儿子李某某遇害在先,其父余某就不存在享有继承权的问题,故法院依法对本案作出了上述调解。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