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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不赡养死不葬女儿失去继承权

    发布日期:2019-11-22 14:34  浏览次数:

    【经典案例】

    刘先生去世后,妻子吴女士将女儿告上了法庭,要求依法分割刘先生的遗产,并称因女儿未尽赡养义务,对女儿应当不分财产。法官了解到,刘先生夫妻单独居住,平时由儿子照顾生活。刘先生生前身体非常不好,经常生病住院,病重期间均由儿子、儿媳看护,女儿从未前去探望,也不和父母联系。刘先生和吴女士曾在报纸上刊登寻人启事,希望女儿回家看看父亲,但直到刘先生去世的那一刻都没能见到女儿。女儿称她知道父亲生病住院的事情,但不知道父亲住院的医院以及病房号,无法去看望父亲。父亲去世时,她没有在场,也没有参加葬礼,葬礼是后来听别人说的。女儿的行为令吴女士非常伤心,因此吴女士强烈要求法院不要将刘先生的遗产分配给女儿刘某。

    【法槌定音】

    法院经审理认为,女儿刘某未对其父亲尽到作为女儿应尽的赡养义务,情节严重,不仅违反了法律的相关规定,也违背了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和社会伦理道德。2011年9月,法院判决,女儿刘某不能继承遗产。

    【法律解析】

    《继承法》第7条规定,继承人有四种情况可以丧失继承权,其中包括“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继承法》第13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但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而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少分(这里的扶养包括赡养)。本案中,女儿刘某未对其父亲尽到作为女儿应尽的赡养义务,情节严重,故不能继承遗产。

    【法条链接】

    《继承法》第7条、第13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