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原告钟某与被告杨某在2000年4月结婚,次年1月生育一子为先天智力级残疾,2003年双方协议离婚,小孩随母亲杨某生活并由其抚养,钟某未承担小孩的抚养、教育等费用。钟某诉称,其小孩在2007年因病去世,但在其小孩去世前,因成都高新区拆迁,小孩和杨某分得一套70余平方米的安置房,另外,小孩还分得土地补偿费、安置费4.5万元。钟某请求法院判决杨某给付儿子遗留的房屋,以财产折价补偿的方式给付4万元。杨某则认为,原告一直嫌弃小孩是残疾人,离婚时更是没有给小孩任何东西,且从来没有看过小孩,也没有给过小孩生活费,钟某在小孩身上从来没有付出过。小孩从小就是脑瘫,一直是由其照顾,因此钟某没有资格分得小孩的遗产。
【法槌定音】
法院经审理认为,认定继承人是否享有继承的权利,除了要符合法定继承的条件外,还应当考虑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生前所应尽到的抚养义务,对于对被继承人生前尽到了主要赡养和抚养义务、付出较多心血的继承人应当予以照顾。钟某具有一定的抚养能力,但却没有尽到抚养小孩的义务。2010年5月,法院对其诉请不予支持,依法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承担400元的诉讼费用。
【法律解析】
《继承法》第13条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少分。该案中,被继承人先天患有残疾,在其不满2岁时,父母双方就协议离婚,小孩跟随母亲生活,由杨某一人抚养。原告钟某在外打工,具有一定的抚养能力,但却没有尽到抚养小孩的
义务,故法院对于钟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条链接】
《继承法》第13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