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桂老先生妻子早逝,1987年第二任妻子也离开人世。从1983年起,魏女士就在桂老先生家当保姆,其间只中断了两年。虽然1988年后,桂老先生的孙女也搬来同住,但主要照顾桂老先生起居的一直是魏女士。因为经济问题,桂老先生和自己的两个儿子和孙女一直相处不大愉快。2000年8月,桂老先生向魏女士借款25万元,购买了自己居住的两居室。同年11月,他立下遗嘱,称与子女不和,将房屋产权赠给保姆魏女士。2003年3月,桂老先生过世,魏女士办理了房产变更手续。这一切引起了桂老先生的第一任妻子所生的两个儿子的不满,他们认为父亲购买房子时享受了退休教师的优惠,同时还计算了第二任妻子的工龄,这应该属于共同财产,他们同时认为自己尽到了赡养的义务,因此应该继承遗产。两名儿子和大儿子的女儿因此将魏女士告上法庭,要求退还房产。
【法槌定音】
法院审理认为,虽然桂老先生买房享受了各种优惠,但个人出资仍属个人财产,且买房时其妻已过世,因此遗嘱有效。2003年12月,法院判决房屋应归魏女土所有。
【法律解析】
本案中的桂老先生由于和儿孙不和,生前立下遗嘱,将自己的房产赠给了主要照顾自己起居的保姆魏女上,引起了两个儿子的不满,诉求保姆魏女士退还房产。根据《继承法》第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同时根据本法第16条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据此,法院认定此遗嘱有效。房屋应当归魏女士所有。
【法条链接】
《继承法》第5条、第1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