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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村风俗不能违法女儿出嫁仍可继承

    发布日期:2019-11-22 14:35  浏览次数:

    【经典案例】

    原告王某(女)和被告王某某系姐弟,其父母于1988年在城区修建了六间房屋,并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2001年至2008年,两位老人相继去世,姐弟二人也一直未对遗产进行分割。后来,被告王某某以38000元的价格将该房产卖与他人,王某得知后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姐弟二人共同共有该房产,买卖合同无效。被告王某某辩称,按照农村风俗出嫁女没有继承权,自己作为唯的男孩对父母留下的遗产享有全部的所有权。

    【法槌定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我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王某和王某某作为法定继承人,对父母遗留的房产应共同共有。对共同共有的房产,未经其他共有权人认可,共有人擅自签订合同处分的行为应为无效。2012年11月,法院判决支持了出嫁女索要父母遗留房产的诉讼请求。

    【法律解析】

    我国《继承法》第9条、第10条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子女属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9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般认定无效。本案中,王某和王某某作为法定继承人,对父母遗留的房产应共同共有,农村风俗不能违法。因此法院依法判决支持了出嫁女王某索要父母房产的诉讼请求。

    【法条链接】

    《继承法》第9条、第1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于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9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