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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先辈埋藏珍宝物后辈依法可继承

    发布日期:2019-11-22 14:36  浏览次数:

    【经典案例】

    1987年和2008年,在某县的一个工地上,施工工人两次共挖出大元宝2个小元宝5个、银锭5个、银圆489枚。事后,这批宝物被保存在某县文管所。2013年,70多岁的合肥市民胡女士一纸诉状将某县文管所告上法庭,声称自己是这批元宝、银圆等物品的继承人,要求其归还。胡女士说,她的父辈新中国成立前在五河县城开银楼、做茶叶生意,家境殷实。抗日战争时期,为了躲避日本人的抢掠,家人将大部分钱财深埋于地下,包括某商场、邮电局和工商银行那一地段。1965年、1985年、1987年和2008年在某商场、邮电局等地建设时,挖出她家藏于地底下的大元宝、银锭、银圆等,均存于某县文管所。胡女士说,自己一直与文管部门协商要求返还,对方却一直拖延不还。某县文管所在庭审中辩称,地下出土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不应该返还。

    【法槌定音】

    法院一审认为,涉案物(含银圆、银锭、大小元宝)属无主文物,一审驳回了胡女士的诉讼请求。随后,胡女士又向中级法院上诉。中院认为,法律并不禁止公民对埋藏物或祖传文物依法享有所有权。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对涉案元宝等物品系从胡女士先辈房屋地下挖出均无异议,胡女士所举证据能够证实其父辈当时在此居住并从事商业经营,新中国成立初期其家人也曾指认该地下埋藏银圆,并挖出捐献给国家,亦无涉案地周边其他人对此主张权利,故可以认定上述物品为胡女士先辈所埋藏。因此,胡女士作为继承人,对案涉元宝等物品有权继承取得。2014年1月,中院最终判决这些元宝、银圆等归胡女士所有

    【法律解析】

    《民法通则》第79条第1款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本案中,原告胡女士所举证据能够证实其父辈当时在此居住,并从事商业经营,且解放初期其家人也曾指认该地下埋藏银圆,并挖出捐献给国家,应当认定该物品为胡女士先辈所埋藏。根据《继承法》第3条第4项规定,公民的文物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后辈可依法继承。故法院依法判决该元宝、银圆等归胡女士所有。

    【法条链接】

    《继承法》第3条,《民法通则》第79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