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居住在某镇某村的张甲、张乙、张丙、张丁及张某都是马某的子女,其中大哥张甲于1984年去世,留下妻子钱某和张丁等4个子女。因丈夫早逝,马某与四儿子张丁居住在一起,户籍登记在小儿子张某名下。1999年,在某镇农村土地第二轮承包时,马某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了34亩土地。2004年6月,马某因病去世。2013年,因修路,张丁承包的16.6亩土地中有一半被征收,他获得补偿款178万元。张乙、张丙、张某以及钱某认为,张丁种植了母亲马某的承包土地,其被征收的83亩承包土地中应包含母亲承包土地,征地补偿款应部分认定为马某的遗产,依法由合法继承人按份额继承。
【法槌定音】
法院审理后认为,依据我国《继承法》规定,个人承包应得收益可以继承。而征地补偿款是国家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补偿给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经济组织又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分配给丧失承包地的承包农户家庭,用于对失去土地农户的预期损失补偿及安置,以保障失地农户将来的生产生活。因此,征地补偿款从性质上不属于承包收益,不能列入遗产范围。此外,法院认为,马某于2004年6月去世,补偿款则是在马某去世数年后发放,土地补偿款不溯及家庭原承包人口中已死亡的人。据此,法院综合案情,认定张乙等人无法证明被征地补偿款是马某遗产的事实,其诉讼请求不能成立。2014年5月,法院判决认定土地补偿款不属于遗产范畴,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律解析】
《继承法》第4条规定,个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办理。而国家征收承包土地的补偿款,是对失地农户预期损失的补偿及安置,以保障其生产生活,并非个人承包应得的收益,依法不能作为遗产继承。故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条链接】
《继承法》第4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