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古稀老人曾某守寡38年,含辛茹苦将3个孩子(一儿二女)抚养成人,儿女相继成家后,曾某本应该由儿女供养其安度晚年。然而,她怎么也没想到,自己老了还能受到虐待。曾某住的是20世纪50年代初建造的矮小房屋房子半边没有瓦,老人只好挤住在另半间房子里。破旧的床边有一个简易的锅台,锅台上小油罐里的猪油还是一年前其女儿给她买的。粮食吃完了,老人只好拄着拐杖四处讨要。199年秋收季节,曾某的儿子陈某在稻场打稻,饥一顿、饱一顿的曾某“壮了壮胆子”铲了点稻谷,不料被狠心的儿子推倒在地,还用稻草将老人盖了起来,边盖边讲“我让你还来抢稻,我让你还来抢稻”,好心的邻居把老人搀扶起来,此时此刻,曾某不禁泪流满面。陈某虐待老人的行为受到了全村群众的谴责,村委会干部不得已带着老人步入法庭,指控陈某犯虐待罪,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法庭上,陈某毫无悔罪表现,反而强词夺理。
【法槌定音】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陈某虐待老人的行为已构成虐待罪。2000年10月法院审结了这起虐待案,被告人陈某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法律解析】
我国《婚姻法》第21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本案中,被告人陈某本应当履行自己赡养老母的法定义务,然而他不仅不好好赡养老母,报答养育之恩,反而虐待老母,其行为已构成虐待罪。根据《刑法》第260条第1款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故法院依法判处被告陈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法条链接】
《婚姻法》第21条,《刑法》第26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