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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感情受挫开燃气即便自杀也犯罪

    发布日期:2019-11-22 14:57  浏览次数:

    【经典案例】

    2015年1月16日,秦某因感情问题意图自杀。她打开厨房天然气管道阀门砍断连接天然气管道的灶具软管,造成天然气泄漏近3小时。自杀未遂后,秦某关闭天然气管道阀门就离开了,并没有开窗通风。邻居闻到天然气气味后相继报修。经燃气公司人员检测,秦某的屋内及门口外的天然气浓度均超过安全值,有发生爆炸的危险。秦某在下午5点回到暂住地,燃气集团安全员打开门到了厨房,发现燃气泄漏是人为将燃气灶具软管切断造成的,当时携带的便携式检测仪发出报警,说明天然气浓度肯定超过了百分之五的下限。在这种情况下,该户人员进屋后开灯或遇到任何火花就会发生爆炸,对其他居民的影响是无法估量的。当天,秦某被带回派出所。庭审中,秦某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秦某的辩护人认为,秦某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主观恶性不大,建议对其从轻、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法槌定音】

    法院认为,秦某遇个人情感问题不能正确处理,不顾及他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采用泄漏天然气方式自杀,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应予惩处。秦某的犯罪情节不符合判处缓刑的条件。2015年9月,法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秦某有期徒刑三年。

    【法律解析】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使用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人秦某虽然系自杀,但其以开燃气的危险方法自杀,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根据《刑法修正案(三)》第1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法院依法判处秦某有期徒刑三年

    【法条链接】

    《刑法修正案(三)》第1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