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2006年3月,49岁的农民王某在某人家做小工时,认识了同在这里做工的26岁的桂某。5月16日早上,王某骑自行车找到桂某娘家所在的村,找到了桂某。王某告诉她说:“有个饭店最近需要刷碗的人,我介绍你去帮那家饭店刷几天碗,好歹可以赚点钱。”桂某马上就同意了。她和自己母亲打了声招呼,就骑上一辆自行车和王某一同前往。王某有意把桂某带到自己家附近,把她骗到了自己家里。到家后,王某让其母亲姜某上街买菜。母亲一出门,王某马上把门关了起来,急不可耐地强行将桂某抱起。桂某这才意识到自己上当受骗了。她努力挣扎,却撞到橱柜角上,王某趁机欲将其强奸,却因桂某正处于特殊生理周期没有实施。事后,桂某哭着对王某讲:“没想到你是个禽兽,我要到派出所告你强奸。”王某吓坏了,失去理智的他想都没想,马上去掐桂某的脖子,直到桂某渐渐地没有了呼吸他才松手。之后,王某将桂某的尸体装到口袋里,外出挖坑掩埋。中午吃饭时,姜某总感觉儿子的神情有些不对头,她追着问上午来的客人到底到哪去了。内心惶恐的王某只好嗫嗫嚅嚅地告诉老母实情。这个意外的消息把姜某吓呆了。下午,王某又将自己杀人的事情告知其妹妹王某某,然后就仓皇地逃离了家。晚上,姜某的小儿子、儿媳都来了。大家对王某的犯罪行为很气愤,然而面对亲人的犯罪,一家举棋不定。一直到下半夜,姜某终于理清了自己的思路:如果不报案,即使儿子侥幸逃脱法律惩罚,她的余生也肯定是不安宁的,良心会受到谴责。想到这里,她一个个叫醒了已经睡下的子女,连夜去报案。5月17日上午7时许,公安机关将王某抓获归案。
【法槌定音】
2006年9月28日,一审法院判决,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和悔罪,并考虑到本案是因其母大义灭亲,到公安机关报案才使得案件顺利侦破。因此,根据上述情节,对王某可判处死刑,但不需要立即执行。遂判决被告人王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审宣判后,淮安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省人民检察院支持抗诉。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终审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法律解柝】
根据《刑法》第236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中,被告人王某强奸又杀人,所犯罪行极其严重,本应判处死刑,但由于其母亲、妹妹连夜到公安机关报案,对公安侦破本案起着决定性作用,使得嫌疑人尽快归案,接受审判。这一行为客观上也对犯罪人认罪、悔罪产生促进作用。而他们报案的重要目的之一恰恰又在于挽救。对此,法院在量刑的同时综合考虑了被告所犯罪行,以及其归案后的认罪态度等其他情形,最后对被告人王某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判决,应该是一起成功的审判范例。本案提醒:坦白从宽抗拒从严。主动投案自首,争取宽大处理。
【法条链接】
《刑法》第236条、第23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