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崔某,曾经是一个留守儿童,初中未毕业就辍学到外地打工。2013年10月20日,因和同事发生口角,瞒着远在江苏泰州打工的父母,从浙江宁波回到了怀远家中。百无聊赖的崔某一头扎进了镇上网吧,眼见身上的几百元钱快要花光,便产生了绑架小孩找其家人索要钱花的念头,于是花了50元办了一张未登记的手机卡,准备绑架小孩后向其家人索要赎金时使用。2013年11月1日,崔某在与不满8岁的堂弟崔某某玩手机时,决定把堂弟作为自己的绑架目标,并询问其妈妈的手机号码。当天中午12点后,崔某在其堂弟上学的路上,将崔某某骗到一条小河边坐下,趁其靠在自己怀里摆弄手机玩游戏的机会,用手臂猛勒其脖子。几分钟后,将其残忍勒死,用力甩向河沟,并抓起荒草,盖住露出水面的崔某某的尸体。随后拨打崔某某妈妈的电话,告诉他,崔某某在他手里,向其索要15万元,并发给崔某某妈妈5条短信,威胁其不要报案,否则不要再想看到自己的儿子。接着,回到镇上,买了点吃的,就又去网吧上网了。庭审中,公诉人讯问崔某打算怎么收取赎金?为何要勒死崔某某?崔某却沉静地陈述,并称当时没有想好怎么拿钱。勒死崔某某是怕他跟家里人说,他拿到钱后他家里人会找他。在庭审过程中,崔某的辩护人向法庭提交了一份协议书、一份谅解书和一份崔某某父亲出具的收条,证明案发后,崔某某的父母和崔某的父母达成协议,由崔某的家人赔偿崔某某父母18.9万元,并取得了谅解。
【法槌定音】
法院审理认为,崔某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并杀害被绑架人,造成名未成年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绑架罪。鉴于崔某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且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属于坦白。案发后,其亲属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2014年5月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崔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判决后,被告人未提出上诉。
【法律解析】
绑架罪,是指以勒索财物或者获取人质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等方法,劫持他人的行为。本案中,由于崔某的父母外出打工十余年,使崔某这个曾经的留守儿童,从小便和爷爷奶奶一起长大,缺乏父母对其良好的关爱教育,长期沉迷于网络,导致其绑架勒索钱财的念头,造成绑架其堂弟并将其勒死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绑架罪。根据《刑法修正案(七)》第6条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刑法修正案(九)》第14条规定,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同时根据《刑法》第17条第3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法院结合被告人实际犯罪情节及认罪态度,依法判处被告人崔某有期徒刑15年。
【法条链接】
《刑法修正案(七)》第6条,《刑法修正案(九)》第14条,《刑法》第17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