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杜某诉称:2004年4月至2008年,被告杨某因购房等原因多次向杜某借款,共计620万元,未约定具体的还款日期,现请求法院判决杨某一次性还清全部借款。杨某答辨称:204年,其与杜某之间系热恋中的情侣,恋爱关系已得到双方家长的认可和支持,已到谈婚论嫁的程度。由于杜某是女性,恋爱中难免恃宠生娇,为讨杜某欢心其经常以出具欠条的形式化解双方矛盾,但未实际借款。
一审法院认为,杨某认可向杜某出具的字条、借条的真实性,虽然其否认杜某实际支付了借款,但根据证人证言,杜某平时有使用大额现金进行交易的习惯。同时,杨某多次向杜某出具欠条及借条,并承诺还款,因此双方借贷事实成立。杨某不能证实其与杜某曾有恋爱关系,出具欠条化解双方矛盾的辩解,不予采信,因此杜某有权向杨某主张债权。杨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杜某提供的证人证言与双方的陈述有诸多矛盾、有违常理之处,杜某对于借款方式和借款过程的描述也前后矛盾。当时的620万元相当于现在的3000多万元双方及其父母均为普通工人,除工资外没有任何其他财产来源,杜某没有这样大额款顼的出借能力。二审法院综合考虑上述因素,认为杜某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已实际交付借款,双方的借贷关系不成立.
(1) 民间借贷案件当事人之间由于借贷关系发生前存在某种信赖关系,往往不签订书面借款合同,借款人只给出借人打一张借条作为双方借贷关系成立的凭证。但一旦双方之间产生矛盾,彼此关系恶化,借款人很可能矢口否认,出借人起诉到法院时也往往只有一张借条作为直接证据。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对借条进行证据认定,对案件的处理就具有决定性的作用。
(2) 民间借贷案件的借贷事实发生非常复杂,情况各不相同,在审理中,要将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尤其是原、被告双方和证人的证言存在诸多相互矛盾的时候,要进一步调查借款人的出借能力及贷款人的还款能力、借贷的起因及用途、岀借人交付的时间和地点以及交付的形式,综合考量债权债务人之间的关系、交易习惯以及证人的证言可信度等因素予以认定。民间借贷是实践性合同,原告应当就履行了“提供借款”义务承担举证责任,被告否认借款事实或主张已经将债务偿还的,应对相应事实承担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