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某行与A公司签订了借款合同,由B公司提供保证担保。2007年贷款到期后,A公司未按期偿还贷款,某行遂起诉A、B公司,要求承担还款及担保责任,在诉讼过程中,B公司提出其担保合同上的印章并非其在公安部门备案印章的抗辩,后经鉴定,该印章与公安部门备案印章不一致,裁判担保无效。对于客户印章不一致的风险而言,较为有效的防范方式是在对客户准入时即预留印鉴并与工商登记资料、公安部门备案资料核对,其后客户签署法律文件所用之印章均应对照预留印鉴核对。
如果发现客户预留印鉴与营业执照的记载不一致时,应以营业执照和公安机关备案的记载为准,并要求客户予以更正如客户使用的印章并非其在公安机关备案的公章,或代表客户签字的并非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授信合同可能被认定无效对未办理年检手续的企业发放贷款,借款合同是香有效?2008年7月30日甲公司与某信用社签订了借款合同,乙公司对此借款作了连带担保责任。还款期限届满后,甲公司未能按约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乙公司也拒绝承担连帶保证责任。
信用社即诉至法院要求甲公司和乙公司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事实上,甲公司于2005年12月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注册后从未参加工商年检,工商部门已于2008年12月向该公司发出行政处罚听证告知通知书,拟对其作出吊销企业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法院审理后以信用社未尽审核即放贷的行为违反了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由,判决信用社与甲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无效,信用社贷款最终受到损失。
(1) 根据《贷款通则》的要求,借款人申请贷款,除自然人和不需要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的事业法人外,应当经过工商部门办理年检手续。因此,在审核用信主体资格时,不应忽略其是否已在工商部门办理了年检手续。(2)根据《贷款通则》的规定,机关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都不属于可授信主体范围。但实际上,铁道部及下属铁路局、交通厅、扶贫基金会等不仅在银行用信,人民银行也对其发放了贷款卡。
建议拟对机关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授信时,审查其是否持有贷款卡(3)统贷统还模式下,建议与管理主体和用款主体签署共同借款合同,约定管理主体和用款主体为共同还款义务人。(4)2011年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千问题的规定(三)》规定了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和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的处理规则。如发起人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公司成立后对该合同予以确认,或者已经实际享有合同权利或者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公司成立后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