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依法批准成立,并持有工商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 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和股东无不良信用记录。
(3) 出质人(应收账款收款方)已经向付款方提供了货物或服务,应收账款已经现实产生,并经付款方认可。
(4) (4)应收账款权属清楚,没有瑕疵,出质人未将其转让给其他任何第三人,也未在其上为其他任何第三人设定任何质权或其他优先受偿权。
(5) (5)应收账款尚未到期,且到期目不得晚于所担保债务的到期日。同时,应收账款的到期期限不超过6个月,经银行贷款审批委员会特别批准可适当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