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借用种植、养殖、项目开发、庄园开发、生态环保等名义非法集资;
二是以变相发行股票债券、彩票、债券凭证等形式非法集资;
三是通过入股分红、认领股份进行非法集资;
四是通过办理会员卡、会员证、优惠卡、消费卡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五是用商品销售与返租、回购与转让、发展会员、商家加盟、传销与“快速积分法”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六是利用民间的“会”、“社”等组织进行非法集资
七是利用现代电子网络技术构造的“虚拟”产品,如“电子商铺”、“电子百货”投资委托经营、到期回购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八是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分割,以出售其份额的处置权进行高息集资;
九是以签订商品经销等经济合同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十是利用传销或秘密串联的形式非法集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