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7年底,沈阳东陵联营厂与河南新乡长途汽车运输公司签订了16台半挂汽车的购销合同,总价款108万元。合同签订后,新乡长途汽车运输公司交付了13万元,提走16台汽车、并口口声声保证合同到期一定履行,同时双方会同银行还办理了商业承兑汇票。由于新乡方面经营状况不准,债台高筑,到了合同履行而沈阳联营厂这方面也由于对方长期拖欠,资金周转也相当困难百十来人的乡镇企业,开业一年,竟有100万元的货款不能收回投入再生产压得这个小厂确实喘不过气来。在这种情况下,厂领导找到了律师。律师接受委托后,认为此案关系重大,情况也比较紧急,稍有闪失,这个企业就可能遭到重大的经济损失,所以,此案必须立即到法院起诉,并需要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于是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起诉后,律师针对本案的情况,要求法院暂时不向被告送达法律文书,以免惊动被告,因为被告单位是运输公司、机动性很大,长年在外跑运输,一但送达法律文书,对方很可能将车辆转移或变卖。法院的同志采纳了律师的意见,没有向被告送达。下一步的问题就是如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了,律师认为,如果马上到新乡进行诉讼保全,把握不十分大,因为律师对被告的财务状况都不十分了解,加之被告的车辆长期在外搞营运,马上去不免有些盲目。于是律师又建议法院由厂里的业务人员和律师一道到新乡先“侦察”一番,然后再决定何时采取保全措施,这样,律师和厂里的名老同志一起到了新乡,以财务人员的名义找被告索款,到了被告处以后,发现情况更加恶化,被告欠新乡农行150万元贷款,银行也欲采取措施。如果银行一旦采取法律手段,按照法律规定,东凌联营厂的108万元就会成为泡影。律师认为,现在只有一个希望,就是查封被告的车辆,因为被告账面没有款更没有其它的财产,而查封的时间最好是在国庆节,因国庆节期间被告的车辆基本都能回来。国庆节快到了,驻在新乡的同志发回电报,说是汽车大部分回新乡,工人回家过节,于是,律师和法院的同志一起立即坐飞机到了新乡,在新乡市法院经济庭的协助下,当即查封了14台半挂车,被告的工人听说汽车被查封,大为惊讶,一些不明真象的群众唯恐因此丢了饭碗,对沈阳去的同志围攻、刁难。律师顶着压力,冒着危险做他们的疏导工作。在这种情况下,律师建议法院的同志为预防意外,采取异地查封的形式,把车开到了豫北宾馆,并专人进行看管。之后,律师回到沈阳,3天后正式在沈阳开庭,在开庭期同,被告的律师在谈话中,向律师透露了一条重要消息,“东凌联营厂业务员离开新乡后,新乡农行已向新乡市法院起诉,并要赶在沈阳法院前面做出裁决。在这种紧急情况下,律师和厂领导商量后决定在保本的情况下,向被告做出让步,终于达成调解协议。协议规定,被告将16台半挂车全部退货,已付的13万元做为磨损费赔偿给厂方,协议达成后,法院的同志也采取了神速的行动当晚就制作好了调解书,第二天早晨就赶到旅店将调解书送达给了被告,调解书即刻发生了法律效力,一场重大的经济纠纷案件,就这样圆满结束了,避免了18万元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