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主页 > 收债清账 > 热门城市讨债公司 > 沈阳 > 正文

    沈阳市皇姑律师事务所及时提出法律意见书,平息了一场纠纷

    发布日期:2021-05-18 23:47  浏览次数:

    1988年9月14日皇姑区外经贸委在治理、整顿中接收中国康华实业公司大连分公司沈阳办事处为皇姑区外贸公司综合经营业务部。由此便意外地引起了一场风波。1989年哈尔滨市公安局持公安部介绍信,协同沈阳市公安局到经营业务部,以追赃款为名,一手拿着手铐子,一手拿着封帐号的信,追要原康华公司大连分公司沈阳办事处所谓骗取的20万元。区外经贸委主任看对方来势大、势头又很凶,心中无了底,便向区长汇报,哈区长便请法律顾问参与处经律师查阅有关外贸合同和委托协议书、认定事实是:1986年石油化工科研装备联合服务中心(简称石化中心),从印尼进口三合板30万张,是经香港华林有限公司搭桥经办的,委托康华实业总公司大连分公司沈阳办事处(简称康华沈阳办事处)办理报关手续及进出口许可证,并从中提取20万元委托费,但此笔买卖受港商骗了,石化中心在国内推销三合板,哈尔滨一企业事先交了付款,由于在总合同上受骗上当,预付款无法返还,石化中心还不了哈尔滨的钱,他们便想来索取这20万元委托费。为此,律师提出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大意是:1.康华沈阳办事处20万元委托费是以协议书交付的委托费,属苏劳务费性质,系合法收入,不是什么赃款、2.原康华沈阳办事处与哈尔滨某企业无任何债权债务或因合同确立的权利义务关系,哈尔滨某企业无权向原康华沈阳办事处索要钱款法律意见书形成后,打印了20多份,分别转发给黑龙江、辽宁公安厅,哈尔滨、沈阳市公安局,国务院公安部,黑龙江、辽宁省、市人大及有关管理部门,从而使风波得以平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