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8年,武汉市商业储运公司(甲方)从海南某个体户手中购进了一大宗生活用皂,武汉市长江技贸公司(乙方)按照市经协、市横向联合办公室签订的预购合同,经检验后向甲方购进了一部分肥皂给丙方,后丙方在销售肥皂过程中,受到区工商局和省商检所的检查,认定肥皂质量不合格,不得进入市场销售。由此,三方形成债务纠纷。由于海南某个体户早已无踪无影,此纠纷久调不决,一直拖至1990年。在1990年5月份的调解中,乙方法律顾问武汉市第三律师事务所律师,根据混合过错的理论,提出先确定该案的总标的额,再按比例分担债务的意见,并提出测算总标的额的公式为:货款加仓储费加利息减差价。法院当庭接受了律师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