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湖北省银行系统拥有广泛的业务关系,在不到一年的时间内,信托公司将客车厂积压的100多台大客车统统租赁完毕。由于双方工作人员法律意识淡薄,双方所签的合同在许多方面存在问题,为后来发生纠纷埋下了隐患;又因武汉客车厂工作人员不负责任,最终导致60余万元客车租赁贷款难以收回。武汉客车厂为了转嫁损失,遂以双方所签合同属信托关系为由向武汉市汉闻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银行承担60余万元的经济损失。一审法院审判人员由于缺乏银行业务知识,在未作大量调查的情况下草率宣判,判令武汉市信托投资公司承担60余万元的经济损失。湖北省第六律师事务所邵伯定律师在一审法庭上将自己的观点作了详尽的陈述,他用大量的事实及证据,结合我国的有关法律制度,提出了该案不属信托关系,而属银行的委托业务关系,因而银行不应承担责任的观点。他的这一观点未被一审法院采纳。在二审法院中,他仍坚持一审时的观点,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他的意见,这样既挽回了银行的声誉,又挽回了银行不应受到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