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9年5月,福建省清东阁华侨茶厂(以下简称华侨茶厂)派人到乐山与四川省茶叶进出口公司乐山市公司(以下简称乐山茶司)签订了一份价值120多万元的绿茶购销合同。合同签订后,乐山茶司全力以赴,积极组织货源,按合同规定如期、保质保量地将货运到华侨茶厂。眼看这笔交易即将成功,谁知华侨茶厂收到货后,却以茶叶质量不符合要求为由拒付货款。乐山茶司多次交涉、催款,均无效果。1990年华侨茶厂在茶叶市场疲软的情况下,事先未征得乐山茶司的同意,强行发来一车皮低质高价花茶,声称抵债。乐山茶司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想到了法律,想到了律师。市律师事务所为维护国家正常经济秩序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决定受理此案,并委派青年律师李巍负责办理。李律师接收该案后,作了进一步的调查,对全案进行客观地分析,感到此案难度较大。一是纠纷涉及金额巨大;二是华侨茶厂属国务院侨办领导,主要吸收归国华侨、难侨,同时也是联合国在中国的一个非正式难民接收点,故该案具有较复杂的法律因素和较强的政策性;三是双方相距遥远,加之乐山茶司所掌握的证据较少,给律师工作带来诸多不便。经过一番冷静思索,李律师决定以诉讼手段迫使对方与之达成调解协议以期用较短的时间达到挽回损失的目的。为此,李律师在乐山茶司的积极协助下,搜集、补充证据,随即起诉到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待法院立案后,李律师向法院提出到福建去,在向当地进一步调查取证的基础上,就地开庭审理的建议,得到法院的采纳李律师同法院的审判人员、当事人日夜兼程赶到福建。华侨茶厂对此抵触情绪很大,以种种理由和借口,不予配合,并强词“奉倍”把“官司”打到底。针对这种情况,李律师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在进一步调查取证、查清案情的基础上,耐心地向对方摆事实、讲道理、讲法律,终于迫使华侨茶厂同意与乐山茶司座下来谈判经过紧张的谈判,双方本着相互谅解、友好合作的原则,达成了调解协议。协议规定,华侨茶厂从190年6月起分期偿还,至1991年8月将全部货款及利息付清。从而使历时一年的纠纷只用了20天的时间,就得以圆满解决。目前,乐山茶司已收回货款及利息7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