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8年秋,康纺急于开创工作新局面,组织货源,派业务员去外地采购棉花。供销科长杨东涛、业务员訾军与济宁市郊区供销联社劳动服务公司农付产品经理部(已下简称郊区经理部)法人李文波签订购销棉花合同一份,数量800吨,标的金额达472万元。预付定金10万元,合同履行期是1989年1月日,1989年1月5日由业务员訾军两次付给李文波定金10万元。之后李文波在李文波编造棉花涨价的谎言,声称不先交钱不给发货,訾军信以为真,不顾原合同付货交款的规定,便于1989年4月30日一次交给李文波一张货款42万元的汇票。从此康纺是要货无货,要款拖着不给,至使康纺货款始终没有要回。李文波骗取巨额货款已经给康纺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康纺深感货款被骗的严重性,于是在1989年8月中句派副厂长、供销科长,保卫科长、审计科长等人前去要款。先后驻扎一个月之久。几经周转要款不成。由于当时康纺资金极为困难,厂方急需资金周转,企业处于濒临停产状态。为此在济宁设法寻找李文波,经多次交涉康纺迫于无奈的情况下,又做出了极大的忍耐和让步,在原合同基础上又与郊区经理部法人李文波达成协议一份,郊区经理部同意1989年9月15日前归还全部货款,并保证过期不还由经理部承担全部经济损失和责任。可是直到律师事务所受理此案前康纺前后共派41人次,从1989年5月后长期驻济宁催款。直到1989年10月、1990年1月郊区经理部付给康纺10万元的予购定金后,尚欠货款42万元。的度郊区经理部实质上是济宁市供销社劳动服务公司下属的农付产品经理部于1988年7月9日获准企业登记。并发营业执照,其企业性质是集体承包单位。注册资金5万元。1989年4月20日整顿企业时,郊区供销社申请撤销劳动服务公司农付产品经理部,郊区经理部于1989年4月30日填写了注销登记注册书。可见郊区经理部从开始到撤销仅是240天的寿命。在工商局收回营业执照后又在原来就没有的经营范围内,无履约能力情况下,收了康纺10万元的定金和购棉花货款42万元。郊区联社虽于1989年4月30日撤销了郊区经理部这个单位,但对其货物的全部往来帐目没有得到实际上的清结。而后李文波又承包了现在效区供销联社许庄农付产品收购栈康纺虽为索巨款着急,并多次派人,但没有求助于法律,所以每次派人索要都是无济于事。面对造成的严重损失。才决定聘请律师。律师认为,在康平这样的贫困县,42万元来之不易,就是有千难万险也要把它追回。经过反复研究最后决定:首先取得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二是和济宁中院先联系收案,免得对方将财物转移、挥霍;三是此案代理要一鼓作气不能久拖不决,坚持依法办案,依诉讼解决此案,尽最大努力,把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康纺催款得到山东省高院领导的重视,在山东省高院的支持下于4月8日与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接头。济宁中级人民法院听了关于此案的汇报后立即决定收案。并决定派优秀审判员樊兆聚,书记员李国全承办此案由于济宁中院的重视9日便开始了解调查。查郊区经理部经营的范围,开业的时间,注册资金情况。由此得知郊区经理部只是有5万元的注册资金,没有履约472万元的购销棉花合同的能力;而棉花的经销,地方有明文规定是属统购统销品种。郊区经理部不属经销棉花单位。800吨的棉花合同进一步证明是无效合同。二查42万元的去向,查工商行和原郊区经理部财会帐得知,郊区经理部将42万元货款一是购买拉达轿车一辆,用款9万元;二是借给许庄农付产品收购栈(即李文波现在承包单位)21万元;三是购买除垢剂10吨,用10万元。其余用作它用,郊区经理部李文波的行为完全是以签订购销棉花合同为名,骗取康纺货款占为自有为目的,其行为是违法的。在两查的基础上,律师为避免再受更大损失向法院立即提交了诉讼保全申请书。法律根据42万元的去向对其物资进行了查封。法院依法查封了李文波银行的帐目及现金,查封了仓库的物资,查封了拉达轿车1台律师根据1985年8月20日国发(1985)102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公司”的通知精神。认为济宁郊区供销联社对此案应负有一定的连带责任,又196·追加了济宁联社为此案的被告人。在法院的努力工作下,在事实和法律面前李文波等被告人也不得不依法委托了律师。并愿将货款用物资做为赔偿,并主动筹款。这时济宁市郊区供销社也认识到自己的责任。也派人积极参加工作,愿将42万元货款一次付清。康纺在律师的帮助下,也认识到了此合同无效,放弃追索双倍返还定金的请求,同时也表示有钱要钱,无钱要货。在法院的调解下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在这种情况下于4月25日催索货款的小分队返康并组织车辆前去取货经清点货物、合理作价,一次清结42万元。康纺出4台带斗货车前往济宁取货。郊区经理部立即同意付给康纺物品17种,价值42万元,彻底解决了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