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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江安县律师事务所律师认真审查合同,识一字之疑免六十万元之损

    发布日期:2021-05-17 13:36  浏览次数:

    1990年7月中句,江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应受聘担任常年法律顾问的某公司之邀。为其审查一份酒类购销合同。该公司(供方)介绍:需方签约人在签约时,出示了身份证和单位的授权委托手续及其他证件。经律师审查合同文本后悉知:合同于6月30日签订,双方已经签字并加盖公章。需方为北京以“圆明圆”为名称的某企业。合同标的为五粮液、尖庄、故宫液、郎酒等名优酒。数量3440件,价款586340元。供方在1990年7月底前交货。同时,双方还对酒质、卫生指标、交货、结算方式、验收办法、违约责任等都作了约定。应该说,合同的主要条款还是完备、清楚的。但是,律师经仔细辩认需方的合同章时发现,该合同章上将“圆明园”雕刻成“圆明圆”。这显系一音同而字、义不同的错别字。故提出:根据雕刻公章的一般程序,至少有工商局、公安局及指定的刻章部门可以对公章文字进行把关。如该公司在北京申报雕刻公章,有关部门及人员对此带有常识性的“圆明园”名称的正确文字和含义应当是十分清楚的,不可能出现将“园”字错刻为“圆”字的情况。此虽系一微小疑点,但既可能直接涉及到该公章的合法性,又可能影响到合同的真实性。为慎重起见,律师建议供方立即通过有关部门向北京市相关单位拍发咨询电报或以其他形式询问需方的全面情况,在未得到回复以前,暂不发货7月下旬,供方收到北京市有关部门的回复“查无此单位”。由于律师在审查合同中的认真仔细,及时地发现了容易忽略的微小问题,并果断地劝阻供方暂不履行合同、有效地提出处理建议,防止了被骗上当,为聘请单位避免了近60万元的经济损失,受到聘方的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