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0年7月22日,广州市天河电子计算机公司(以下简称天河公司)经理赶赴绵阳,向国营绵阳华西电子计算机厂(以下简称华西厂)追要货款25万元。抵绵后,天河公司即委托当地律师写好诉状,眼看一场诉讼在所难免律师曹林、李述成作为华西厂的法律顾问,在接到告急通知后,即赶到该厂调查了解情况。原来,华西厂与天河公司于1989年11月签定了一份电子计算机元件的购销合同。合同约定由天河公司供给华西厂计算机元件50套,总货款50万元,并规定了交货和付款时间。天河公司于199年3月将50套计算机元件交齐(经验收有5套质量不合格),华西厂提出对方延误了交货时间并要求更换不合格元件。加之本厂所销计算机货款大部份尚未收回,资金难以周转,因而只向天河公司支付25万元货款。所问题弄清后,考虑到当前“稳定”的需要和华西厂目前的状况,代理律师即建议案外调解。于是,与对方联系,向其讲明工厂的还款诚意和目前的困难处境,以求得对方理解,得到对方的响应。经双方律师二次碰头交换意见,最后大家坐到调解桌旁。由于律师事前工作扎实细致,对调解已有一个初步方案因而只用短短3小时,即达成了一致意见。对方体谅华西厂目前的困难,同意放弃高息和部份超期罚息,并答应将质量不合格的部份元件给予更换;华西也主动考虑到对方经营的需要,尽最大努力定出了最短还款时间,并同意按银行规定付息和支付部份罚息。该调解方案,仅资金利息一项就为顾问单位减少经济损失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