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 1 年 8月,李某以戴某欠其 8000 元不还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戴某立即还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李某的债权应予依法保护,遂判令被告一次性给付李某8000 元欠款。判决作出后,被告戴某既没有行使上诉权,也未如期履行债务。于是,李某在申请执行的期限内,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该执行案被受理后,人民法院的执行员经了解得知:戴某系待业人员,现无任何经济收入,又无可供变卖或拍卖的财产,这显然是一起“执行难”的案件。但此时,申请执行人李某从戴某朋友那了解到:戴某曾有一笔债他单位合并,戴某自认催款“无门”意欲放弃债权。李某遂将上述情况告知执行员,并请求执行员帮助解决。
执行员经进一步了解得知:某饲养场共欠戴某饲料款8500 元,现该场已与某食品厂合并,组成联合食品加工公司。于是,执行员即与该公司负责人取得联系,并要求其承担原饲养场所拖欠的债款。起初,该公司不愿承担这笔旧债,后经执行员耐心说服,并晓之法理,该公司终于认账,并将8500 元欠款如数还给戴某,戴某接款后十分感激,当即将其拖欠李某的8000 元钱交给执行员,请他转交给申请执行人李某。至此,该执行案得以顺利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