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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平阳律师事务所开设“信用帐户”,为经济合同顺利履行提供法律服务,防止了“三角债

    发布日期:2021-05-17 13:32  浏览次数:

    1988年开始,出现了当事人用“现款现卖”的方法进行的商品交易。供方要求需方必须有现款才供货;需方要求供方必须有货才付钱。这样需方就要随身携带几万元甚至几十万元的现款才能与供方签订购销合同。但随身携带巨额现金既不可能,也不符合现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因而有的就自带汇票,以汇票金额决定购货数量,供方也是根据需方汇票金额签订购销合同和确定供货数量一分钱也不给欠。那些先行前来考察后签订了有“收到货款合同生效”条款的合同,需方人员便要返回单位取款或电告单位汇款。但不管上述哪一种,需方在签订购销合同后到合同履行前,还是不敢随便将款项直接汇交给供方。同样,供方没收到钱,还是担心备货后需方变卦而拿不到钱。严重影响商品流通和市场的繁荣有鉴于此,当事人迫切希望能将现款存在律师事务所,请律师在合同签订和履行中发挥中介作用,提供法律服务。基于促进生产经营企业健康发展的需要,平阳律师事务所决定尝试开设“信用帐户”这项新的服务内容所谓开设“信用帐户”,即是由律师事务所在银行开设一个专用帐户,这个帐户专为经济合同当事人在合同签订,履行中证明其资信情况,恪守信用以及律师依据委托对当事人履行合同进行监督服务,根据初步实践,“信用帐户”适用的情况主要是第一种情况,是需方当事人在经济合同签订前的考察阶段就单方申请将款项存人律师事务所“信用帐户”保存。当考察无结果即可提款第二种情况,是当事人签订经济合同后申请将款项存入律师事务所“信用帐户”,签订经济合同的当事人双方或几方与律师事务所共同签订提存款协议,此种提款条件控制较为严格,一般必须在履行经济合同后以双方或几方当事人同意提款为宜,绝不能由供方或需方单方提款此外,律师们还试行了一种简便提存款办法,即既无书面协议,也不存银行,而将现款直接由律师事务所保存,律师事务所收到现款后开具收据一张(两联)交给存放人,当经济合同履行后,只要存放人在律师事务所开具的收据背面写上同意给付对方当事人的意见并签名盖章,对方当事人可凭此签字的收据向律师事务所领取。此种办法只适用于小额现款,若风险大责任重,最好不取此法为宜如果在履行经济合同中,当事人发生纠纷,任何一方当事人概不得提款应根据当事人之间的协商意见或仲栽机关、审判机关将纠纷解决生效后的调解、仲栽、判决,予以执行,因当事人存放的现款是汇款和汇票,并根据金融部门之规定,提款不付现金,而由银行从律师事务所帐户转拨,在一般情况下为一次性,如果当事人在经济合同中规定分期交货交款的,可以分次当事人通过银行的汇款或随带的汇票,其用途主要是作为经济合同的定金,保证金或其它款项之用定金和保证金是按照经济合同规定,作为相保的一种形式存人律师事务所“信用帐户”,其它款项,主要是指在未签订经济合同前或者在经济合同签订后未能给付前,等待后决的现款。实践中,将律师事务所“信用帐户”服务业务与经济合同律师见证业务同时办理有一举两得之效果。律师见证审查了经济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可行性,加之有律师事务所“信用帐户”内的款项作为经济合同的保证,促进了经济合同的顺利履行。同时,经济合同的顺利履行,又达到律师事务所开设“信用帐户”的目的要求律师事务所开设“信用帐户”,深受当事人欢迎。因为:第一,可以解除当事人后顾之忧,有安全感;第二,可以使对方了解购方的资信情况,当事人增强了履行经济合同的责任感,促进了经济合同的履行;第三,减少经济合同的纠纷发生,减轻仲栽机关和审判机关的负担;第四,一旦纠纷发生,使仲栽审判机关便于解决,也有利于执行;第五,防止犯罪分子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第六,如与经济合同的律师见证工作同时办理,能保证或提高律师见证的效果律师事务所设立的“信用帐户”服务,既具有代为保管的性质,又具有协议执行人的性质,律师事务所由经济合同当事人提出申请,按照自愿、平等、互利、合法之原则,双方协商订立存提款项的协议。协议中除写明法人名称,款项数额,提存时间,服务报酬费用负担等一般性的有关事项外,更主要的应规定提存款项的条件和律师事务所与当事人各方的权利义务,为双方把好提存关,并作为出现纠纷时区分责任的依据律师事务所的权利主要是:一,对当事人提款不符合条件的,有权不准许提款;二,有权收取当事人的服务报酬费;三、有权对相关的经济合同的履行进行监督。其义务主要是:一必须妥善保管,不得动用或挪用,如因过错造成损失应负赔偿责任;二、对当事人符合存提款项协议中提款条件的,应允许及时办理手续将款提走,三、必须严格遵守存提款项协议。作为存放方的当事人,其权利主要是:一、有权按存提款项协议提取存放款;二、有权因律师事务所之过错造成损失而提出索赔的要求。其义务主要是:一、必须严格遵守提款项协议;二、必须向律师事务所偿付服务报酬费;三、接受律师事务所依据存提款项协议对相关的经济合同履行的监督在办理存提款项过程中,对存款手续和提款条件确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因此,首先必须在存提款项协议中作严格的规定,接受存放款项时,特别是汇票,为了防止假冒被骗,平阳律师事务所与银行统一决定应该将汇票经过银行检验无误时存入,事后律师事务所凭银行收款回单,再在事先与当事人共同协商签订的存提款项协议上盖章生效,绝不能先签订协议盖章生效而后将汇票以律师事务所名义存人银行,如果此时发现假冒汇票或其他不符合金融财务制度等问题,就会处于极为被动的情况。所以,必须把好汇票检验关,如汇款是通过银行直接汇到律师事务所的“信用帐户”上的,律师事务所当接到银行的通知单时要转告当事人,按协议规定该协议已生效,并实施履行。
     
    查漏补缺。
     
    为了防止前清后欠,律师帮助企业提高经管人员素质,严格合同制度,有效地避免了新的债务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