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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市律师调解成功一桩海事索赔案件依法维护了中外双方合法权益

    发布日期:2019-12-30 18:10  浏览次数:

    1987年初,宁波市对外所接受英国伦敦保赔协会的委托,代理了两起海事案件。如巴西籍8万吨货轮玛夫拉”号,1985年12月15日,在北仑港码头撞坏橡胶护弦一只。事故发生后,港务局北仑作业区提出索赔金额及代理手续费为75867.6美元。但由于船方对北仑码头是否安全、是否适宜靠舶及引航员在该事故中是否应负法律责任等两个问题提出异议,使该案一直拖而未决。1987年1月10日,宁波市对外律师事务所接受英国伦敦保赔协会委托,代理此案。针对外方提出的两个问题,律师立即收集有关北仑港的海洋、气候、潮流等资料及两年来万吨级船舶停靠记录,并将这些材料寄给外方,从而使他们消除了在北仑港靠舶不安全的疑虑。第二个问题,律师根据交通部1977年颁发的《海港引航工作规定》中第八条“船舶在被引过程中,由于引航员的过失,所发生的海损事故,引船员当受应得的处分,但不负经济赔偿责任的规定,向他们提出:引航员在该事故中虽有疏忽,但根据国际惯例和我国法律规定,不负经济赔偿责任。经过律师做工作,使外方明白了在该事故中他们所处的地位及应负的责任,同时,律师还提出了双方都能接受的合情合理的调解方案。港务局考虑到本案的实际情况和双方友好合作关系等因素,同意减去一部份索赔款。外方对律师工作也很满意,特来电感谢。伦敦保赔协会于去1月初将7万美元赔款汇入宁波港务局帐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