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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出三个追讨方案趋利避害达到了预期目的

    发布日期:2020-01-10 22:47  浏览次数:

    1990年12月,浙江省外商投资企业物资公司(以下简称物资公司)需组织一批出口线材。安徽马鞍山线材厂(以下简称线材厂)得知后即派厂长和业务员前来杭州洽谈。物资公司了解到线材厂系马钢所办的联营厂,很放心心,即与其签订了总货款835万余元的购销合同。按照合同的规定,物资公司按约打出总货款20%承兑汇票,但是,线材厂未按合同规定供货。物资公司通过银行了解,176万承兑汇票已经线材厂背书转让在江阴贴现。双方遂产生纠纷杭州市第二律师事务所马建尧律师接受委托后,认为要确定本案的性质必须进一步搞清一些事实。于是立即赴马鞍山和江阴进行调查。查明:线材厂系马钢下属的劳服公司与马鞍山市总工会所属商场合办的联营厂,注册资金仅20万元。线材厂与江阴供销社曾发生经济纠纷,经法院判决,线材厂需偿付江阴130万元,因资不抵债,难以执行。线材厂新任厂长受命危难,希望通过经营运转来重新振作企业,与物资公司的这笔生意成交后已在马钢落实了部份货源,想将176万承兑汇票贴现后作为进货款。但是马鞍山的银行不愿为其贴现,于是通过江苏的关系帮助贴现该承兑汇票,但岂知关系人暗中将该承兑汇票,又转让给江阴供销社,贴现后即将此款扣下以抵欠款代理律师认为,本案作为诈骗显然依据不足,而作为经济合同纠纷处理很可能会与江阴的结果一样,176万损失只能挽回一小部分。此时,线材厂又与湖南衡阳物资供应站签订了一份经济合同,湖南方欲将164万承兑汇票交给线材厂,线材厂准备将原先给物资公司的线材卖给湖南,如果起诉线材厂,很可能湖南方会中止协议,经过商议,律师决定与线材厂非诉讼协商解决这一纠纷,并形成了三个方案1、线材厂将湖南的164万承兑汇票转让给物资公司,余款以后还清;2线材厂不先还款给物资公司,这笔资金周转后产生利润逐步还物资公司;3、线材厂将承兑汇票转给物资公司,由该公司付款提货给湖南,售后款付物资公司欠款律师认为三个方案中第一个方案对物资公司最为有利,但是却把债权债务转给了湖南方,湖南方成为受害方后是不会善罢甘休的;同时也可能会出现继续传递债权债务,这样不但不产生效益,反而损失不断扩大。第二个方案对物资公司风险太大,被律师否决;第三个方案操作较为复杂,但较为稳妥,被律师接受在按照第三个方案实施中,湖南方发觉这一复杂关系,为免风险即断然采120取中止合同要求归还承兑汇票的态度,为此物资公司与线材厂站在一起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湖南方于是动用公、检、法等机关相助,要求物资公司归还已转让的承兑汇票,否则就以诈骗嫌疑为由将线材厂厂长带走。在杭州,三方谈判了三天。物资公司代理律师分析利弊,最后终于说服了湖南方,继续履行合同,由物资公司保证不损害湖南方的利益。同时湖南方负责帮助追回江阴贴现物资公司承兑汇票的余款,减少损失。最后,物资公司基本挽回了176万本金损失,且保持了与各家的良好关系。线材厂厂长很感谢律师对他们的理解和支持,主动提出与物资公司签订关于赔偿损失12万元的协议,而物资公司则表示在贸易合作中只要线材厂今后适当让利即可。据了解,线材厂目前已恢复生产,经营状况日渐好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