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6年6月阿盟邮电局与上海市三益服装厂签订了加工定作420套邮电制服的合同,定作方为加工方预交45480元,供加工方购买专用样品材料。但是加工方收取预付款后首先违约,未将此款用于购买规定材料,而购买了时装材料,致使定作方到期无法取得服装。阿拉善右旗律师事务所律师参与后,通过讲解法律知识,给对方彻底交待如诉讼判决处理后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用法律攻心。提出服装厂欠邮电局45480元,预付款应完全偿还,造成的损失费应当承担,经过进一步协商服装厂在明确存在实际困难的情况下,答应在1989年6月底以前分两期清偿欠款并承担2500元的损失,在上海市长宁区法院经济庭主持下,达成具有法律强制力保障的调解书,诉讼费由服装厂全部承担,从而使这一拖欠2年的欠款在调解书规定期限内完全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