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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阿拉善右旗律师事务所适时调解解决了一桩长达三年的债务纠纷

    发布日期:2019-12-30 18:20  浏览次数:

    内蒙古阿拉善左旗水泥厂1986年7月向宁夏银川市机电成套公司订购1台5吨快装锅炉,价格32700元。水泥厂向成套公司交纳货款后持提单到指定厂家—宁夏吴忠市锅炉厂提货。而该厂当时无货可供,答应20日内可以提取后水泥厂即按约定时间再次前去提货,而锅炉厂仍然不能保证按时供货,水泥厂即提出退款的要求,而锅炉厂以已经为水泥厂所订做锅炉准备材料,制定了生产计划为由不予退款,由此发生了纠纷,后水泥厂为生产需要从他处购买了锅炉,其后3年内水泥厂多次派人向锅炉厂素要原付锅炉款均无结果,于是准备起诉,1989年11月,内蒙古阿塑阿拉善右旗律师事务所接受水泥厂的委托后,经分析案件认为购销关系是发生在水泥厂与成套公司之间因不能保证供货而发生纠纷,应与该公司解决,为此,律师专程前往银川与成套公司协商,运用法律知识讲明利害关系。该笔货款水泥厂在3年内未索回,而律师则用一个下午的时间解决了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