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第四化工厂(中型企业)经包头市政府和自治区政府批准,从1989年下半年开始工厂的扩建和改建工程。工程总投资为600万元。投资来源分别为:市政府投资250万元,自治区医药总公司投资300万元,企业自筹50万元,基建项目开工后,造价130万元的压力容器部份由包头市汽车底盘压力容器制造厂(中型企业)承揽制作,双方签订了加工承揽书面合同。上述两个企业都是包头市律师事务所的常年法律顾问单位。工程全面展开后,内蒙古医药总公司的投资款迟迟不予划拔,经包头市第四化工厂的多次催促,得到的答复是这笔贷款短期内得不到解决。第四化工厂不得不立即通知包头市压力容器制造厂管时停止加工项目,待资金落实后再行制作。但此时压力容器制造厂已投入90多万元资金,第四化工厂由于投资未能解决,无法给压力容器制造厂的加工制作费,而压力容器制造厂由于此项工程已经占用了90多万元资金,压的厂子确实喘不过气来律师深知这样的债务关系不是企业自身造成的,企业自身也确实无法解决。所以解决这样的纠纷,如果采取双方协商或诉讼等办法是不会有任何效果的,唯一的途径只能是通过行政手段解决。为此,律师事务所受聘于双方企业的两名律师分别以本企业的名义起草了给包头市政府的专题报告,同时与企业领导直接找分管市长求援告急。终于促使分管市长召集市经委、市财政局、市建行等部门的领导来企业现场办公。在现场办公会上决定:市财政局给压力容器制造厂增拨30万元流动资金;银行对压力容器制造厂的逾期贷款不加罚息;第四化工厂的投资问题,以及第四化工厂与压力容器制造厂的合同履行问题,待市政府与自治区政府及有关部门交换意见后再予处理这件事的处理,虽然暂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企业间的债务,但解决了企业的燃眉之急,把债务问题摆到了市政府的议事日程上,为下一步彻底解决问题奠定了一个良好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