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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动员因其过错产生拖欠的债权人主动承担责任,尔后协商解决了纠纷

    发布日期:2020-01-03 17:19  浏览次数:

    1989年12月27日,内蒙古阿左旗硝化厂劳动服务公司与山东省朦州市振兴粘合剂厂双方签订总标的额为42178元(120吨)的泡花碱购销合同,合同中双方就供货质量标准做了特别规定,明确为262.8磨数.1991年1月4日硝化厂给需方粘合剂厂发货120吨,但是,货发后1月余不见需方的货款到帐,供方即派业务员前去了解情况并索要货款。此时,需方提出所供产品不符合合同规定标准,无法生产,要求退货。阿拉善右旗律师事务所接受供方的委托作了两个方面的准备,派律师同业务员专程前往州,经实地查验需方反映情况基本属实,认为需方提出产品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是事实,但根据《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规定,需方应在货到后10天内向供方就产品质量提出疑议,否则,视为所交产品质量符合合同规定。律师提出既然问题已经发生,就应协商解决,双方要有实事求是的态度,相互扯皮无利于问题的解决。供方认为接收退货将造成更大的损失。就此,律师提出供方再给需方发60吨低磨数产品,调整前发120吨高磨数产品标准过高的差距。包装产品份量问题,以总件数为基础取平均斤数确定差额。律师的这一意见为双方共同接受。对货款问题,需方也表示自己存在难以一次性清结的困难,同时也说明内心的疑虑,答应先付60吨货款,其余在对方低磨数产品到货后分两次清结,在律师的主持下,双方签订了上述内容的书面协议。这样处理,双方都表示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