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被告王某是原告75岁老母廖某的亲生儿子,1998年第二轮土地承包时,被告作为户主以家庭为户进行了土地承包,原告承包的土地在被告名下。2008年,原告承包的0.8亩土地被流转,产生青苗费、构附着物补偿费及土地租金22208元,产生住宅过渡安置费1200元,共计23408元,都被儿子王某领走,除已给付母亲廖某14000元外,余款9408元尚在儿子王某处。2010年,原告承包的1.7亩土地又被流转,产生青苗费、附着物补偿费及土地租金42500元,被儿子王某领取,未付给母亲廖某。庭审中,被告王某坚持认为,原告承包的2.5亩土地一直都是由其耕种,按照谁耕种谁受益的原则,该土地的流转收益应该归自己所有。
【法槌定音】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以被告为户主承包的土地包括了原告承包的土地份额,原告对自己承包的土地依法享有相关权益。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7条规定,被告对原告承包的土地有耕种的义务,相应的土地流转收益应归原告所有。2011年5月9日,人民法院判决王某给付母亲廖某应得的土地流转费等共计51908元。
【法律解析】
在农村,不少村民认为,谁耕种了老人的土地,谁就享有土地流转收益。《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6条规定,承包方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本案中,以被告为主的户主承包的土地包括了其母亲原告承包的土地份额,原告对自己承包的土地依法应享有相关的权益。原告的承包地虽然是被告耕种的,但是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7条规定,赡养人有义务耕种或者委托他人耕种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照管或者委托他人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归老年人所有。因此,耕种老年人承包的土地是子女的义务,并非权利。既然是义务则必须履行,不能以获取权利作为履行的条件,更不能将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擅自占有、使用、处分,侵害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故法院依法对本案作出了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
《民法通则》第75条,《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6条,《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7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