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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儿子长期不探母被判每月探两次

    发布日期:2019-11-22 10:18  浏览次数:

    【经典案例】

    齐女士,74岁,靠退休金和收取房屋租金过日子。近年来因身体状况不佳,三个儿女轮流照顾其生活。2013年8月,齐女士病危入院。住院期间,大儿子胡某从未前来探望,也未给予过问候。一怒之下,心寒的齐女士将大儿子告上了法庭,要求其支付住院期间的部分医疗费用,以及每月的生活费和营养费。起诉前,她和小儿子一起居住。为此,她还要求胡某每月回家探望两次。

    胡某和妻子凌某都已下岗多年,二人一直在外打零工。胡某称,在2012年以前,相比弟弟妹妹而言,自己对母亲照顾更多。2012年后,逢年过节的时候,他还是会给母亲一些钱物,但对老母亲的照顾变得少了。虽然自己的经济条件并不宽裕,但在法庭上,胡某仍表示愿意支付母亲每月的生活费并前往探望。

    【法槌定音】

    经过两次庭审,法院认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2014年5月,法院判决胡某支付其母亲住院医疗费1225元,每月须支付生活费200元,并且每月必须回家探望母亲两次。

    【法律解析】

    父母将子女抚养成人,子女就应当赡养父母,尤其对年老多病的父母,更应当经常探望,以报养育之恩。对与父母分居两地的独生子女,有条件的应将无生活能力的父母接到自己身边照顾。本案中,作为长子的胡某,在老母病危住院期间都未去探望,其行为既违反伦理道德,也违反法律规定。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4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同时根据本法第18条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故法院依法判决胡某每月支付生活费200元,每月回家探望母亲两次。

    【法条链接】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4条、第1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