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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父亲死亡兄养弟兄长年老弟养兄

    发布日期:2019-11-22 10:19  浏览次数:

    【经典案例】

    原告周某和被告周某某系兄弟关系。过去,在原、被告父亲去世时,由于母亲劳动能力不足,且当时被告只有13岁,原告遂对被告尽了一定扶养义务。后来,原告年老体弱,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但是,被告拒绝扶养原告。因此,原告将被告告到法院,要求其承担扶养义务。【法槌定音】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周某某拒绝扶养原告周某的行为违反了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2006年7月14日,法院判决被告周某某承担对原告周某的扶养义务。

    【法律解析】

    根据《婚姻法》第29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能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义务。本案中,在原、被告父亲去世后,原告对被告尽了一定的扶养义务,被告周某某应当对其兄周某承担扶养义务,故法院依法对本案作出了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

    《婚姻法》第29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