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85岁的王老汉有3个儿子和3个女儿。其中,长子和次子已去世,而长子的儿子王乙和次子的儿子王丙均已成家立业,经济上还算宽裕。王老汉的三子王甲因孩子上大学,经济上十分拮据,难以完全负担王老汉的赡养费。3个女儿均已出嫁。2008年初,由于受农村“养儿送终”传统观念的影响,晚年窘迫的王老汉在没向3个女儿开口的情况下,将王乙、王丙两个孙子起诉到法院,要求两个孙子每人每月支付100元赡养费。
【法槌定音】
法院审理后认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的义务。现原告年老体弱,生活困难,其子女理应主动承担赡养义务。但是,原告在三子和3个女儿健在的情况下,要求两个孙子承担赡养义务,其诉请于法无据。2008年4月21日,法院判决,驳回了王老汉要求两个孙子支付赡养费的诉讼请求。
【法律解析】
我国《婚姻法》第21条第1款和第3款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这一规定的子女包括儿子和女儿。因此,出嫁的女儿也同样有赡养父母的义务。本案中的王老汉有3个儿子和3个女儿,虽然有两个儿子去世了,但还有一个儿子和3个女儿健在,就应当承担其赡养王老汉的义务。如果王老汉的儿女都已去世了,当然由其孙子承担对王老汉的赡养义务。故法院依法驳回了王老汉要求孙子承担支付赡养费的诉讼请求。
【法条链接】
《婚姻法》第21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