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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与老同住不尽孝法院判其搬出屋

    发布日期:2019-11-22 10:20  浏览次数:

    【经典案例】

    赵某出生于1974年。2000年,由于赵某结婚时没有住房,经父母同意,与父母一同住在父母所购买的房中。“我们虽在一起共同生活,对儿子的要求也是有求必应,处处替他着想。但是,双方在居住期间,儿媳妇会某经常因生活琐事与我们发生争执,甚至打骂我们。为了子女的幸福和谐,我们一忍再忍。而被告会某无视我们的忍让,却认为我们软弱可欺,仍旧为所欲为。”说起儿子、儿媳的种种劣迹,赵母既后悔又伤心。原告诉称,赵某结婚以后,家庭纠纷不断激化,并对来探望原告的亲戚朋友进行辱骂。2006年12月的一天,在无任何家庭琐事的情况下,被告会某无故打了赵父一耳光,并把室内玻璃砸坏。2007年3月,原告的二儿子和媳妇从外地回来,二被告对他们不予理睬。4月4日晚,二被告吵架,被告会某竟装疯卖傻去厨房尿尿。居委会和派出所出面调解无果,无奈之下,赵氏夫妇将儿子和儿媳告上法庭。

    【法槌定音】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虽然是父母子女关系,但是在共同生活期间,被告没有珍惜家庭关系,双方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给原告正常生活造成影响。因此,原告要求二被告立即从自己所有的住房内搬出的诉讼请求合法合理,法院应当支持。2007年9月20日,法院审结了这起特殊的民事纠纷案,判令被告赵某、会某搬离父母的住所。

    【法律解祈】

    《婚姻法》第4条规定,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本案中的被告赵某、会某结婚后没有房住,同其父母住在一起,本应该尊敬父母搞好家庭关系,而他们却经常因琐事与父母发生争执,并打骂父母。对此,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故判令被告赵某、会某搬离父母的住所。

    【法条链接】

    《婚姻法》第4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