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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知婚前妻有病诉求离婚被驳回

    发布日期:2019-11-22 10:23  浏览次数:

    【经典案例】

    2003年春,戴某(男)与禄某(女)恋爱并于同年10月结婚。婚前,禄某已患有子宫瘤,她把病情告诉了戴某。戴某仍与其举行了婚礼。不久,禄某怀孕后大出血,医院在征得戴某的同意后,给禄某做了子宫切除手术。出院后,戴某与禄某商量准备抱养一个小孩,度过今后生活。由于戴某的家人不同意,并给戴某施加压力,戴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法槌定音】

    法院认为,戴某婚前已明知禄某患病会有可能影响到生育,还坚持与禄某结婚,可见双方婚姻基础较牢。戴某迫于家人的干涉才起诉,故禄某不能生育不是离婚的根本原因,双方感情并未破裂。2006年12月18日,法院判决不准戴某与禄某离婚。

    【法律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条规定,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视为夫妻感情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而本案中的原告戴某一是婚前明知禄某患病会影响到生育,却仍坚持与禄某结婚;二是戴某与禄某已准备收养1名小孩度过今后生活,感情尚好,并未破裂;三是戴某迫于家人的干

    涉才起诉离婚的。故法院依法判决不准戴某与禄某离婚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