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苏某(女)与丈夫齐某经自由恋爱于1992年10月27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较好并生育一男孩。2005年2月,苏某因精神病入院治疗,同年10月21日病情稳定出院,但仍须继续服用药物治疗。齐某见妻现状,影响夫妻生活即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苏某离婚。
【法槌定音】
法院审理后认为,齐某与苏某二人属于自主婚姻,婚后感情较好,现妻子苏某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有精神病,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助、扶养的义务2006年1月23日,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了丈夫的离婚诉请
【法律解析】
俗话说,一日夫妻百日恩。本案中齐某与妻子苏某自由恋爱结婚,并生子,只因妻子患上了精神病便要求与其离婚,其行为明显不符合《婚姻法》第32条准予离婚的情形。根据《婚姻法》第20条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的规定故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齐某要求与妻子苏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法条链接】
《婚姻法》第32条、第2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