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2002年6月,沈某(男)与王某(女)经人介绍相识,2003年1月办理结婚登记步入婚姻的殿堂,由于短暂的相识即组合家庭,这对小夫妻在婚后不久感情便出现了裂痕。2004年11月3日,沈某以与王某没感情、性格不合无共同语言为由,要求离婚。11月23日,法庭在对此案审理中,被告王某举出了于2003年8月17日做了流产手术的证据一份,认为未过妊娠期原告无权起诉离婚,请求法庭驳回原告的起诉。原告沈某对被告王某流产的事实不持异议。
【法槌定音】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婚姻法》第34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
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的规定,被告行流产术
属中止妊娠,至原告起诉时被告中止妊娠未过6个月,故原告不得起诉离婚。
遂依法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法律解析
我国《婚姻法》规定,实行婚姻自由,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本案中,原告沈某以与妻子王某没有感情、性格不合等为由要求离婚,法院根据《婚姻法》第34条规定,认为原告妻子王某进行流产手术属中止妊娠其中止妊娠未过6个月,符合《婚姻法》第34条中止妊娠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的规定,故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沈某的诉讼请求。
【法条链接】
《婚姻法》第34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