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李某(女)与杨某系军校同学,毕业后共同分配到北京市某部队服役1991年初,两人登记结婚,1992年生有一女。1996年,李某转业地方,丈夫仍在部队服役。1999年,李某因怀疑丈夫有外遇,双方发生矛盾开始分居。后李某诉至法院,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与杨某离婚,自己抚养孩子。诉讼中,杨某认为自己没有第三者,夫妻感情深厚,并未达到离婚的地步,因此,坚决不同意离婚。
【法槌定音】
原《婚姻法》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冋意。”新《婚姻法》增加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本案中,李某提出与杨某离婚,作为军人一方的杨某不同意,并且李某称杨某有第三者,却没有证据予以证明,杨某也没有其他重大过错的行为。因此,法院依法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
【法律解析】
本案中的原告李某因怀疑在部队服役的丈夫杨某有外遇,发生矛盾开始分居,并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同杨某离婚。而杨某认为自己没有第三者,坚决不同意离婚。根据《婚姻法》第33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第2条第2款规定,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故法院依法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
【法条链接】
《婚姻法》第3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