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朱先生与吴女士系同学,2006年结婚,婚后生育一子。两人婚姻期间卖掉住房建厂做生意,后因生产经营不善双方产生矛盾,自此,夫妻分居生活,后朱先生自己来到合肥市某小区租住。朱先生认为,双方感情一般,且已分居五年,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请求准予离婚。法庭上,吴女士称:双方经过八年多的恋爱才走到一起,婚后建立了真正的夫妻感情。工厂因经验不足导致倒闭,但并未影响夫妻感情,而朱先生只是在合肥上班,夫妻一直生活在一起。
【法槌定音】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相识八年后自愿登记结婚并生育子女,其婚姻基础牢固。朱先生虽提供与他人达成的房屋租赁协议,但该证据不能直接证明双方分居事实,且吴女士对双方已分居事实并不认可。朱先生也无证据证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只要双方相互理解和宽容,夫妻感情有和好的可能。2015年3月,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律解析】
《婚姻法》第32条第3款第3项规定,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方要求离婚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但应当指出的是,夫妻分居二年的原因应当是感情不和,而不是因工作、学习、户口、住房紧张等其他原因。本案中,朱先生与吴女士仅是因生产经营不善而产生矛盾,且朱先生租房居住虽已五年,但也是因上班需要,并非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夫妻双方感情仍然有和好的可能。故法院因证据不足,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条链接】
《婚姻法》第3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