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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只因婆媳不和谐劝子离婚法不允

    发布日期:2019-11-22 10:28  浏览次数:

    【经典案例】

    崔某是家中独子,崔某的母亲对崔某一直疼爱有加。崔某于2003年初与胡某相识相恋,并于次年5月结婚,婚后也一直与母亲住在一起。两人感情很好。但崔某的母亲经常对儿媳的生活方式及穿着打扮看不惯,生怕儿媳不关心自己的儿子。为此,婆媳之间明争暗吵多次,谁也不让谁。崔某的母亲见镇不住儿媳,便转而指责儿子娶的老婆不懂礼数和关心人。崔某私下劝说妻子和父母搞好关系,但妻子却不买账。从小受到溺爱的崔某在母亲的劝说和支持下,以夫妻感情不和为由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

    【法槌定音】

    2006年4月,法院经审理认为,崔某与胡某的感情并没有达到破裂的程度。纸判决不准两人离婚。

    【法律解析】

    在我们的家庭生活中,常常因家庭琐事,造成婆媳关系紧张的问题时有发生,但婆媳应当互相包容、和睦相处,绝不能因此而破坏儿子和儿媳之间的夫妻感情,更不能因此劝儿子与儿媳离婚。《婚姻法》第32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本案中,崔某虽然在母亲的劝说和支持下,以夫妻感情不和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但他们的夫妻感情并没有达到破裂的程度,故法院依法对本案作出不准离婚的判决。

    【法条链接】

    《婚姻法》第3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