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因孩子患有先天性心脏病,父母离婚时都不愿直接抚养亲生“骨肉”。2006年28岁的袁某(男)和张某所生的女儿患有先天性心脏病。2005年秋,人协商后到民政局去离婚,因双方都不愿意抚养女儿,民政局没有给二人办理离婚手续。2006年4月14日,双方协商后由张某做原告、袁某为被告又到法院离婚,但双方都不愿意直接抚养女儿。法官做了大量思想工作和说服教育,但双方依然都不同意抚养女儿。
【法槌定音】
法院审理认为,《婚姻法》虽然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但原告张某和被告袁某只同意离婚,都不同意直接抚养婚生孩子。2006年5月29日,法院对这起夫妻双方都同意离婚的案件作出不准予离婚的判决。
【法律解析】
《婚姻法》第31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査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本案中,袁某和张某夫妇双方虽然符合自愿离婚的条件,但对患先天性心脏病女儿的问题没有适当处理,都不愿意直接抚养,故法院对本案作出不准予离婚的判决,是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本案提醒:实行婚姻自由,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是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离婚一伤子女,二伤父母,三伤亲朋,四伤自己。婚姻非儿戏,离婚应慎重。
【法条链接】
《婚姻法》第31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