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陈某1996年在深圳打工时,认识了农村男青年李某。2004年1月,两人结婚。婚后3个月,陈某突发脑出血,动了两次手术,术后成了半瘫痪,之后就回到了江山娘家。其间李某不堪重负出走2年多,之后他两次诉请离婚,被陈某拒绝。2010年9月25日,李某再次向法院起诉离婚。李某诉称,因夫妻长期分居,感情完全破裂,故诉请准予离婚,并请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房产。
【法槌定音】
法院审理认为:可以认定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支持原告的离婚请求。原告要求分割共同房产,因未提供证据,故不予支持。夫妻间有互相扶养帮助的义务。被告身患残疾,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原告未尽夫妻间的扶养义务,应当受到谴责并给付扶养费、医疗费。2010年12月15日,法院一审判决:准予原告李某与被告陈某离婚;原告李某给付被告陈某扶养费、医疗费、生活补助费等共计7万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陈某上诉。2011年6月,经法院调解,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调解协议:陈某与李某离婚;李某支付陈某7万元。
【法律解析】
我国《婚姻法》第20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本案中,李某妻子陈某因突发脑出血成了半瘫痪。在这危难时刻,李某不但不扶养妻子陈某,还向其提出了离婚,根据《婚姻法》的规定,故李某应当向陈某支付扶养费和医疗费。
【法条链接】
《婚姻法》第2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