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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婚子女抚养权哺乳期内母优先

    发布日期:2019-11-22 10:29  浏览次数:

    【经典案例】

    2010年5月1日,王某(女)与储某登记结婚,2011年2月6日,婚生一子储某某。储某在南京工作难得一回,但收入可观稳定,王某在家带幼子照顾老人难得去南京一趟,且收入来源不稳定,大多靠储某供给,时间一长,两人因聚少离多感情逐远生隙。2013年6月4日,王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抚养幼子储某某,储某负担与其经济条件相适应的抚养费800元/月至储某某独立生活止。储某对离婚不表异议,但坚持争取幼子的抚养权,并表示可放弃对王某抚养费要求。

    【法槌定音】

    法院审理认为,储某与王某夫妇因工作常年分隔两地致夫妻感情疏远不可调和,王某曾先后两次向法院起诉离婚,可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储某同意离婚,故王某的离婚诉讼应予支持。由于双方对幼子抚养权争执较大,从优先考虑利于幼子的教育和健康成长即感情的依赖程度为主,收入高低稳定不是考虑的决定性因素,因储某常年在外工作,从孩子今后成长和心理健康等最大原则出发,法院判决幼子储某某由王某抚养最宜。2013年8月,法院判决幼子储某某随母王某生活,父储某付与其经济条件相适应的抚养费800元/月至储某某独立生活止。

    【法律解析】

    本案中,由于储某与王某夫妇因分居两地,导致其夫妻感情破裂,双方均同意离婚,没有异议。但对于幼子储某某归谁抚养的问题,是本案争议的焦点。根据《婚姻法》第36条第3款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故法院依法判决幼子储某某随母亲王某生活,并酌情判决其父储某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直至储某某独立生活止。

    【法条链接】

    《婚姻法》第36条